![]() |
| (圖片由Gemini生成) |
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,一審遭判刑7年4個月;高院16日二審判決出現逆轉,撤銷貪污罪,改以《刑法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處6個月、得易科罰金。對此,民進黨立委沈伯洋發文指出,閱讀高院新聞稿後發現,其中引述「立法院回覆高等法院」,認為「助理費本來就是立法委員的」,因此不構成貪污。沈伯洋直言:「看來我刑法的書要改寫了。」
在美國,國會議員確實「依法可以使用助理費」,但這筆錢並非議員的私產,而是公款,且用途與監督極為嚴格。議員不得將其視為私房錢,必須定期揭露使用情形,不得黑箱操作;日本國會的規範亦大致相同。
以下以 Q&A 說明:
一、助理費是不是「國會議員本來就有的」?
是的,但前提是「用於公務」。美國國會依法編列預算,提供每位議員「辦公室經費」,通常包含:
人事費(助理、幕僚薪資)
辦公室租金(華府與選區)
文具、設備、通訊、差旅等費用
但這些經費的法律性質是「政府預算」,並非議員薪資的一部分。
二、助理費能否由「議員自行決定如何使用」?
不行,其使用自由度有限,且監管嚴格。合法用途包括聘用國會助理、政策幕僚、選區服務人員,以及支付實際辦公相關費用。
因此,美國國會明確禁止助理費轉為個人收入、支付給家人(法律禁止聘用直系親屬)、用於選舉或政治募款,或任何私人用途(如私人旅遊、私人開銷)。
三、若濫用助理費,後果為何?
在美國,後果相當嚴重,包括:
行政處分(停職、罰款)
國會倫理委員會調查
刑事責任,如詐欺、濫用公款、偽造帳目等
美國歷史上,已有多名國會議員因私用幕僚費或辦公經費而遭判刑或被迫辭職。
四、與台灣常被討論的「助理費爭議」最大差別為何?
在台灣,助理費性質同樣是公款,卻常被誤認為議員的「實質補貼」,但在美、日等國這種觀念完全不可接受。台灣過去曾以「慣例」爭議家人是否可擔任助理,但現已明文禁止;歐美國家亦是如此。
高虹安涉貪60多萬元二審判無罪,反觀童仲彥涉貪5萬元卻判刑3年,是否形同白關?且兩案出自同一名法官,情況不免令人聯想到過往阿扁與馬英九案件的對照。判決標準是否一致,社會自有公評。
日前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出立委助理費除罪化主張,除有自肥之嫌,也被質疑是為高案護航。如今立法院回覆法院稱助理費屬於立委,更令人質疑其動機與立場。
高院郭姓法官認為,高虹安僅涉偽造文書,不構成貪污;但以偽造文書方式申請助理加班費,是否即為濫用公款,仍有高度爭議。若僅採信立法院單方面說法,童仲彥案又該如何解釋?
此外,該名法官過去亦曾承辦阿扁與鄭文燦相關案件,如今卻對高案作出不同判斷,難免引發外界對其裁量一致性的質疑。司法判決若無法說服社會,對司法威信本身也是傷害。
總結而言,在美國,助理費是「供議員執行職務之用的公款」,不是「議員自己的錢」——可以支配,但不能占有;能依法使用,但不能據為己有。因此,高院二審對高虹安案的判決,確實值得進一步檢視,檢方是否續行上訴,亦攸關司法標準的一致性。
作者:鄧鴻源
台大物理博士/大學教授


